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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试行)

2010/3/19

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试行)

一、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论证、公布、备案、清理等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规定》、《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告,以及含有规范性内容的命令(令)、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

三、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处室制定规范性文件均应遵守本规定。

四、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五、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实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
(一)局机关各处室以局名义制定的行政发文,一律经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局领导不得签发,局办公室不得安排编号、文印。
(二)局属各单位制定的行政发文,由本单位的法制机构或负责行政发文审核的专职人员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在签发前进行合法性审核。

七、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一)行政发文目录备案
1、局机关的行政发文目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每月30日前将当月的行政发文目录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2、局属各单位的行政发文目录,由局属各单位办公室负责,每月30日前将当月的行政发文目录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备案。
2、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3份, 正式文本电子文本;
(3)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起草说明3份。
3、局机关各处室制定的行政发文,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核为规范性文件的,由主办处室负责向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4、法律、法规授权的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市自来水总公司,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的法制机构或办公室在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的同时报市法制局备案。
5、法律、法规尚未授权的局属其它单位,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的法制机构或办公室负责向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八、局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下列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1、是否超越权限;
  2、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政策规定;
  3、是否同其他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4、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5、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九、局政策法规处对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局政策法规处责令制定单位(部门)限期修改或撤销,逾期未修改或撤销的,由局政策法规处报请市法制局予以撤销;
2、与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局政策法规处协调解决,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局政策法规处报请市法制局决定;
3、在制定程序、形式及技术上不完善的,由局政策法规处通知制定单位(部门)改进;
4、制定单位(部门)接到局政策法规处的处理意见后,应于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局政策法规处;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有关制定单位(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局政策法规处每隔两年对全局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一次清理,对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十一、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